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法规
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性文件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部分条款问答)
1.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2006年1月1日。
3.问:明码标价由谁来管?
答: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②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贯彻落实;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4.问:什么是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
答: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营利性家电维修服务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5.问: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由谁来制定?
答: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6.问: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7.问:明码标价需要标注哪些内容?
答:应标注以下7项内容:①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②收费标准;③修理辅料;④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⑤国家发改委价格举报电话12358;⑥行业价格监督电话010-66019741;⑦企业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8.问:采取何种方法公示价格?
答:①公示栏;②公示牌价目表;③标价签;④价格手册;⑤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⑥语音播报;⑥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
9.问:对价格公示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10.问:上门服务怎样公示价格?
答: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
11.问:标注检修费可以吗?
答:不可以。家电维修服务的检查费、修理费应分开标注,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
12.问:怎样体现优价原则?
答:经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相应等级资质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应标注相应等级资质,不同等级资质的维修服务部可收取不同维修服务费,体现服务优质优价的原则。
13. 问:维修服务结束时收取费用后怎么开发票?
答:应当给用户开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