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电子垃圾”。对于没有取得“电子垃圾”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