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酝酿中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昨天终于正式发布,全新的金融机构和贷款方式应运而生。银监会表示,希望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出资人资产总额降低至600亿元
据银监会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600 亿元,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须符合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满2年以上等条件。
同时,《办法》还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此外,《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但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贷款可用于购买家电但不用于供车供楼
《办法》第34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车的贷款。另外,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还能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进行试点。
广东金融学院中国金融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陆磊也认为,与银行比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更“专”,针对特定商品消费的细分市场,在特定的产品上更有吸引力。因此并不担心与传统银行的竞争。
但是陆磊同时也担心,由于中国老百姓特有的消费习惯,贷款消费并不是主流,而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单一,只关注对消费贷款提供便利上。“目前较大的问题是消费金融公司如何扩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