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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11年中国“采乐”终审打赢巨头强生

时间:2009-12-21 12:25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娟
  

  佛山圣芳公司(下称“圣芳”)与世界最大医药巨头之一的美国强生之间一场长达11年的马拉松诉讼终于画上句号,双方争夺焦点是“采乐”商标争议,最终胜利者是圣芳。

  当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行政判决书时,圣芳总经理谭兆槐难掩激动,几乎不能自已。

  这场在日化行业内耗时最长的一场品牌之战,几乎可以说是“中国品牌第一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圣芳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

  谭兆槐表示,在赢得“采乐”的商标后,不少代理商已经开始回归。“我们的‘采乐’商标完全合法,我们就准备在市场上大干一场,好好把这个品牌做大。”圣芳负责销售的郭姓总经理表示。

  “这种案件到最高院的非常少见,这也是实在没办法的一个结果。”圣芳代理律师、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表示。

  1992年,强生在中国注册“采乐”商标时,其注册入境随俗,请教了港台员工,用手写体写下了采乐的繁体字提交给商标局。1993年1月30日,强生的“采乐”(繁体)被核准注册时,核定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

  1997年,圣芳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采乐caile”商标,1998年10月14日,“采乐caile”商标获有关方面核准,商标分类属于“化妆品”类,产品范围主要为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牙膏等。

  “两者有很大区别,所属类别不同,强生的只能用于药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妆品。”谢子奇表示,也就是说,强生商标只能用在药品上。 

  两者本来井水不犯河水。但强生却提出了异议,双方由此开始了长达11年的“拉锯战”。

  谢子奇表示,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作出终局裁定,维持圣芳“采乐”商标的注册。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商评委的终局裁定是最终的结果,当事人既不能提出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在2002年8月20日,强生第三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圣芳“采乐”的申请。

  事情在2005年6月23日急转直下,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1801号裁定书裁定圣芳“采乐”商标构成对强生“采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予以撤销。

  这正是中国日化企业风生水起的时候,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底,生产“采乐”洗发水的圣芳已拥有30多条生产线,在全国31个省市区销售。

  “2002年,光是为我们提供塑料瓶、包装箱和印刷的企业就有七八家,配套原料供应企业20多家。”谭兆槐说,当时找黎明做代言人,很快在全国打响了知名度,很多人找上门来,想成为圣芳的代理商或者寻求合作。

  “去年是我们最难的一年。”谭兆槐表示。由于官司缠身,公司产品销量明显下滑,一些代理商逐渐出走。

  “没有办法,我们只有继续上诉。”谢子奇表示,“在2002年至2004年6月,我们经过司法部门认定投入的广告费就达3.3亿元。”圣芳方面表示。

  “日化企业已经到了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教授表示,之前行业内比较有名的“奥妮商标”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

  对此,强生中国子公司西安杨森相关人士表示,对此事知情,但对于“采乐(繁体)”品牌未来的发展暂时无法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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