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相颖曲明辉)房产公司将复式楼房拆开分售,致使房屋无法交付,购房者邵某诉至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邵某购房款及定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2446元。
邵某于2007年4月25日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处楼房,建筑面积63.42平方米,总价款234654元。邵某当即交付定金1万元,交纳房款7万元。
房产公司卖给邵某的房屋是复式中的顶层,口头承诺2007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是,由于国家规定复式楼房不能拆开分售,房产公司逾期未能交付房屋。双方协商未果,邵某诉至法院。
房产公司辩称,邵某原是公司职工,因其举报公司拆开分售复式楼房,公司已受到建委的行政处罚。
由此推断,邵某是知道复式楼房是不能分开出售的,他故意购买此房本身存在过错,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此,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但不同意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规定本公司的职工不能购买本公司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邵某已按约定交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因复式楼房不能拆开分售的原因,致使该协议未全面履行,公司作为出售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行为导致了邵某无法预期取得定购房屋,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