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有业内朋友爆料,说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房贷办理风险”的内容最近有了补充条款,而且已经有部分楼盘在用了。
补充条款有七项,摘选几项具体如下:
1、购房者如遭遇贷款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购房者须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2、银行同意放款,但贷款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购房者须补足余款,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3、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购房者需在15天内补足余款,否则即视为违约;
4、银行要求提高利率水平的,购房者须按要求履行,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5、购房者若遭遇公积金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公积金的,购房者须在15天内转为商业按揭,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这个补充条款,无论它是七项还是七十项,我想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不管为啥办不出房贷,购房者,都是你的错。
因为你的错,房贷办不出,在约定期限内房款缴不上,这叫“逾期付款”,你就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什么责任?《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有明确表述,标准条款大概是这样的:如果逾期不超过N天,你得按日支付×元的违约金,这期间你有钱了,合同还得继续履行;如果逾期超过N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哪天卖方说“我不卖给你了”,恭喜,你的违约金付到那天就行了;万一他偏偏就要卖给你,抱歉,哪怕喝水填肚、走路上班,每天的违约金要照付,想发火吗?要骂娘了吧?憋回去!谁让你签合同的时候不看清楚!
据说这是个别开发商的法律顾问们搞出来的“补充条款”,我想这是废话,除了他们,普通老百姓买套房不容易,谁还一个劲儿往自己脖子上勒绳子;据说此版“补充条款”在各家开发商中正有燎原之势,也是废话,这哪是“防风险”根本是“零风险”,如此“铁布衫”换成是我也赶紧弄件穿穿。
以前,我最担心,房价越来越高,越来越买不起了,此七项“防风险”条款一出,“霸气”凌人,我才惊觉,还谈什么买房,我就快连商品房买卖合同都看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