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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被诉多收高速费改判

时间:2010-12-17 00:00来源:新京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朱燕)司机杨某因丢失了高速公路通行卡,被收取了95元通行费。杨某认为高速公路经营者首发集团收费不合理,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首发集团退还多收的90元。日前,二中院终审改判,认为首发集团收费符合规定,故撤销一审判决。

  事发 司机丢通行卡多收90元

  今年1月,杨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9年11月26日,他从沙河进京口进入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由于丢失通行卡,在上清出口处首发工作人员要求其交纳车辆通行费95元。事后经查询得知,按照行驶里程,首发公司只应收取车辆通行费5元。杨某认为,首发集团多收费属欺诈,应双倍赔偿。

  首发公司则认为,所有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入口领卡,然后凭通行卡在出口结算。为防止个别人以故意丢弃、毁损通行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费,北京市曾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杨某不能提供通行卡,依照上述规定收取95元并无不当。

  一审 判决返还通行费90元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得知八达岭高速公路入口站处有“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的标志,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头,通过录像可查询驶入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但入口站的录像仅为实时画面。庭审中,首发集团称该录像只保存15天,现已不能提供事发当日的录像。

  一审法院认为,在杨某向首发集团提出通过调取录像核实其驶入站时,首发集团拒绝其要求,使其难以举证,属不当,应对此承担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返还通行费90元。

  判决后,首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按规定收费未构成欺诈

  二中院审理认为,由于杨某个人原因,未能提交通行卡。首发集团人员根据规定收取95元不构成欺诈。

  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二审认为,由于首发集团车道录像资料保存期限较短,导致首发集团在诉讼期间无法提供录像,在这种情形下,杨某的举证责任不能免除。虽然他在诉讼中称当时要求首发集团保留录像,但首发集团不予认可,杨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并对一审判令首发返还90元通行费予以纠正,撤销一审判决。

  ■ 追访

  首发应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法院建议其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驾车人权利并给予必要协助

  两审法院提出,本案反映出首发集团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同时又是服务主体,其现行收费管理和服务体制、观念上存在不完善之处,缺乏车辆驾驶人对通行收费的异议处理机制。

  法院建议,首发集团应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车辆驾驶人的投诉权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应为车辆通行者提供规范、全面的权利救济,充分保障其权益。

  昨日,对于法院的二审判决,首发集团相关人员表示将采纳法院所提出的司法建议,尽快制订出具体的措施,以改进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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