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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室温太低法院支持解约

时间:2010-03-31 07:55来源: 作者:
  

    本报讯 承租的房子冬季供暖温度太低,无法正常生活,崔女士将房屋产权人巩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巩女士返还崔女士房屋租金及押金。

    2009年8月26日,崔女士与巩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1个月,月租金2500元。崔女士一次性支付11个月房租及房屋押金共计3万元。进入供暖季后,房屋内早晚温度只有12摄氏度左右,中午温度大约14摄氏度左右,厨房温度为零。为此,崔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巩女士返还自己房屋租金17500元、押金2500元、违约金5000元、损失2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巩女士辩称,崔女士提出房屋内温度过低。自己为其提供了电暖器,同日中午温度显示为15摄氏度。之后,因为崔女士要求其支付全部电费,才将电暖器取回。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未对室内温度进行任何约定。因此,崔女士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应该保证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经法院现场勘验,室内温度为14摄氏度。双方就解决供暖事宜协商未果后,被告未能对此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已经影响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应于被告接收起诉书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及房屋押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节,因双方并未就上述情况进行约定,故法院对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之损失,因此,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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