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得知自己买的房屋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小产权房之后,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诉称,自己是北京市某高校职工,一直盘算着退休之后在郊区买一套房颐养天年。经过考察比较,在售楼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决定在房山区琉璃河镇安家,花了30多万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刚交完房款没多久,就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所买的房子是建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具有上市销售的条件,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买房的时候,售楼人员却向他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怒之下,孙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项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与原告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孙先生房款32万余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