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眼镜老字号在佛山遭“克隆”有最新进展
本报讯 (记者李直建)东莞眼镜老字号在佛山遭“克隆”事件又有最新进展。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佛山茂光确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维持一审关于赔偿金的判决。(本报2008年11月28日东莞新闻、2009年2月17日东莞新闻、2009年4月16日东莞新闻均有追踪报道)
事件回放:
东莞“茂光”佛山遭“克隆”
2008年11月,佛山有一顾客带镜框到佛山禅城区“茂光”眼镜店配眼镜片。店员配好后无意中将镜框架损伤,遭到该顾客投诉。东莞茂光眼镜有限公司在佛山进行“暗访”,结果发现佛山有5家“茂光”眼镜店。
东莞“茂光”认为佛山“茂光”产生了侵权行为,于当年12月,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佛山“茂光”赔偿12万元。
判决结果:
二审维持赔偿3万元
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佛山“茂光”侵犯了东莞“茂光”拥有的“茂光”商标专用权,维持佛山“茂光”赔偿3万元的原审判决。
但佛山市禅城区茂光眼镜店第一分店中的字号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需要停止使用“茂光”文字的变更登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