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军人韦某步行外出办事,被王某驾驶的制动不合格的小客车撞伤。近日,北京市延庆法院判决除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由雇佣王某的雇主华日通公司赔偿原告韦某6万余元。
2007年2月9日下午,在延庆县东姜路0.5公里处,被告王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在人行道内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延庆县交通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
另查,被告王某是被告华日通公司的司机,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唐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是6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驾车将原告韦某撞伤,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是华日通公司司机,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华日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华日通公司承担。《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