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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冰激凌伤人 餐厅被判赔偿

时间:2010-01-20 07:33来源: 作者: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用餐时被厨师表演的火焰冰激凌烧伤。刘女士将北京甲联港餐厅负责人张先生诉至法院,索赔100345.10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厨师操作失误导致火焰过大失控,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1857.32元。

    刘女士诉称,2008年8月28日,我和单位同事到北京甲联港餐厅用餐,餐厅厨师在现场制作火焰冰激凌时,因操作失误引起大火,导致我的面部、颈部、双手及耳部被严重烧伤,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承担我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医疗费1657.32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6 687.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0 345.10元。

    张先生则认为,餐厅厨师对火焰的确有失控,但事故发生刘女士也有责任,在厨师表演时,刘女士不听劝解从座位中站起来,才导致烧伤。事情发生后,餐厅积极处理此事,退还了1512元餐费,还支付了300余元的医疗费,但刘女士坚持高额索赔。

    记者通过原告提交到法庭的照片看到,刘女士正面颈部大面积烧伤,鼻尖、手指也有烧伤,短发也有部分被烧黄。

    朝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先生的餐厅在现场制作火焰冰激凌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制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顾客受到伤害,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餐厅工作人员在制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火焰过大、失控,将刘女士烧伤,因此张先生应当对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刘女士的伤势,其主张的营养费系合理要求,张先生应予适当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依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刘女士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收入有实际的减少,且经法院释明后拒不补充提交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根据庭审中刘女士提交的目前情况的照片,事故未造成严重影响,故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抗辩刘女士对受伤也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张先生仅向法院提交了其餐厅工作人员燕某的证人证言,鉴于燕某系张先生的工作人员,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刘女士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张先生的抗辩不予采信。《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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