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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担责

时间:2010-01-20 07:13来源: 作者:
  

    2008年11月25日,刘某为其小客车向华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全车盗抢险等险种。同年11月28日,刘某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合同,使用期限自2008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2008年12月23日,小客车在小区被盗,刘某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至今未查到被盗机动车的下落。2009年3月18日,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了刘某车辆损失4.7万元,同时,刘某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被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将刘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有关损失。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物业公司对刘某车辆被盗是否有过错。依据刘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为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负有维护停放车辆安全的义务。现刘某的车辆在小区专用停车位被盗,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停车管理服务中并无过错。本案中,刘某停车位上方有物业公司配置的监控摄像,但在车辆被盗期间该设备存在故障,物业公司未及时维护,属于履行服务义务有瑕疵,显然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刘某本人未尽到其应负的谨慎、注意义务,将停车证留于车内,与物业公司向其颁发的停车证上的提示不符,对车辆被盗后能驶离小区也有过错。鉴于刘某和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均负有过错,双方对车辆被盗的损失应各分担一半。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为4.7万元,物业公司承担其中的一半即2.35万元。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作为刘某的代权人有权向物业公司追偿2.35万元损失。《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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