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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用方案提供方指茅台包装侵权

时间:2011-06-15 00:00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晨报讯(记者 郝涛)茅台葡萄酒上市前曾委托北京一家公司进行策划包装设计,设计方案并没有被茅台葡萄酒公司采纳,但最终出现的茅台葡萄酒产品设计却与此前的设计方案极其相似,这家公司于是将茅台葡萄酒公司与茅台葡萄酒的运营商一同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200万元。昨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3月,茅台葡萄酒运营商总经理颜某找到北京驰誉公司,委托驰誉公司策划设计“盛世佳酿”系列产品的项目。同年4月底,茅台葡萄酒公司负责人审阅驰誉公司的设计方案后表示肯定,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后,茅台葡萄酒公司却没采用该设计方案,而是重新委托另一家设计公司制作了包装和宣传手册,并予以采用。驰誉公司认为,新设计方案与其先前提交的设计方案非常相似,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

  记者在现场看到,从色彩运用、名称策划、瓶标及外包装盒整体画面构图等方面,驰誉公司出示的最初设计方案与茅台葡萄酒实际包装确有相似之处。在庭审现场,年迈的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陶如让教授还作为业内专家出庭作证,但法官仅让其从专业和学术的角度对美术作品进行作答,并没有让其对两者进行评判。

  对此,茅台葡萄酒公司及其运营商的代理人均表示“不予认可”,且两家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当初设计方案时,茅台葡萄酒公司和运营商都参入其中,双方对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应是共同享有,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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