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向保险公司投了医疗保险后,生病住院在经济上就减少了一些压力,没想到医疗保险合同生效70多天后,我到医院例行检查发现患上了子宫肌瘤。手术后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理赔时,对方却以子宫肌瘤是在合同生效后末满60天就开始生长为由,拒绝理赔。”11月1日上午,海口市的夏女士这样向记者诉说。 夏女士说,2006年2月17日,她与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寿险、住院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补贴险等三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了2990元的保费。4月28日,她在健康体检时,发现患有子宫肌瘤。医生建议手术治疗。5月13日在省农垦总局医院做了手术,花了6100多元钱的医疗费。出院后,她向新华人寿保险理赔部申报理赔,但对方以她所签订医疗合同生效时间短,离合同生效两个月的观察期才过10多天为由,拒绝医药费赔付,仅在9月18日向她赔付了400元的住院补贴保险金。
夏女士认为,对方的《保险责任》第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花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现在自己患疾病住院手术治疗后,保险公司故意找借口不肯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子宫肌瘤在合同生效观察期内生长的不理赔
当天下午,据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理赔专员李某介绍,当初是他负责夏女士的理赔工作。他们接到夏女士的理赔申报材料后,经过调查认为,夏女士向新华人寿公司购买了一份主险和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人身保险附加住院险,均于今年2月18日生效。今年4月28日夏女士到医院诊断患上子宫肌瘤施行手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同医生谈话,得知夏女士所患肌瘤已有3个月婴儿大小,由此判断此肌瘤最初的生长时间最慢为一年前,最快为一个月前。而按照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17条对“疾病”的解释是:指合同生效60天后所患的疾病。夏女士所患肌瘤按医生所判断的最快生长时间,应是在合同生效一个月后就开始生长。因此保险公司对夏女士所患疾病的住院治疗不予理赔。
李某同时说,因夏女士还同时购买了另一份附加险“住院补贴险”,该险种没有对疾病作出具体解释,所以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400元钱的理赔费。
保监局:保监委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不作解释
当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按照行政监管职责规定,保监局只对国家和保监委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等强制性文件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保险条款只作审核备案,不作任何解释。对于投保人因理赔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的纠纷,保监局也不能进行仲裁,投保人只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
记者就夏女士所遇到的问题,采访了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李律师认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因为夏女士是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生效60天后患病治疗的,保险公司为了获使投保人签订合同,事先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服务,也没有要求对方进行体检。而夏女士患子宫肌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条款对“疾病”的解释,和医生对夏女士肌瘤最初生长时间的推断,就拒不理赔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医生的推断也仅仅只是一种学理性的判断,并不成为保险公司因此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夏女士也表示,如果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不按合同履行医疗理赔责任,她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