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费68万余元购买了4年的高档轿车在京石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发生自燃,致车辆全损,车主刘女士将销售商北京德万隆经贸有限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未赔付的部分车价款3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该案将于近期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刘女士诉称,2003年11月,其在德万隆经贸公司购得一辆高档轿车,总价值68.8万元。使用期间,她对车辆按时进行了维护和保养。
2008年3月10日,刘女士的车行驶在京石高速公路出京方向24公里处时,车辆底部突然起火,于是司机立即救火并打电话报警。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全力扑救,仍无法阻止车辆燃烧,最终造成车辆全损。经勘验认定,该车起火系行驶中自燃引起,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事情发生后,刘女士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理赔费用38.7万余元。
刘女士认为,该车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否则,如此高价位的车辆仅使用4年多的时间就发生自燃,令刘女士无法接受。经多次与德万隆经贸公司沟通未果,刘女士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支付保险公司未赔付的部分,共计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