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文/本刊记者 刘畅
死人卖房奇闻引发媒体围观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0年第1期封面文章刊出了《国土局原局长借死人名义卖房》专题,对一个“借死人名义卖房”的离奇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报道刊出后,成为一段时间内点击率最高的热点专题之一。国内四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均把此篇报道设为重磅新闻,百度搜索结果显示为,相关网页一万余个。网友留言几天内即达数千条之多。
在网络关注的同时,新民晚报、重庆晚报、东方今报、甘肃经济日报、半岛都市报、安徽卫视、重庆卫视、齐鲁电视台等国内几十家传统媒体,也对中国质量万里行的报道进行了转载、评论和跟踪报道。
达州晚报发表评论认为,要严肃地看待死人卖房事件,我们都知道死人只不过是郑某人的一个幌子,他不过是试图利用死人玩个金蝉脱壳而已——一方面可以依然利用到职务之便,另一方面,万一有什么不好的事情发生,还可一走了之。等找起责任来则是:此人已死。但问题是,死人复活的条件需要很多,不单单是郑某人一厢情愿所能为之。
为此,我们不禁要问,堂堂一个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是明摆着的死人,有关部门难道就从未觉察?其中的监管在哪里?是畏惧郑某人的权势不敢监管?抑或压根就在睡大觉,丝毫不知他人的“生死”?还是有关部门和郑某人本就是一丘之貉,互相勾结利用呢?不管是何种情况,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是板上钉钉的了。社会需要公理,腐败需要铲除。真希望相关方面能尽快“复活”这一“死人”卖房案件,还公道于民。
最为辛辣、幽默的评论,当属山西网友“一刀切”:王秀琴,请你把郑军也带走吧,底下的土地还没有开发呢,他想多占点的话,不用审批。
报道中提及,由于张合义是与“死人”签订的合同,当地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湖北网友“我也疯狂”评论说,都构成诈骗了,公安机关还不予立案,这么简单的案子,看来遇上当官儿的就不简单了。重庆电视台也对此评论,“这事儿拖到现在没了结,丢了时效性,却反而成了新闻”。
时隔1个月,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获悉,目前,河南温县纪检、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已针对此案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此案的调查。焦作市检察院也已派工作人员进驻调查组。
2010年1月20日,记者致电温县纪委专案组,一位赵姓主任称,“正在调查之中。”
“死人卖房”事件回放
您听说过从死人手上买房子的吗?这种新鲜到离奇的事情就让河南温县的下岗女工张合义给遇上了。
2009年5月23日,张合义从温县国土局的原局长郑军手上,买下县城的9间门面房,作价72万元人民币,双方签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签合同时,合同上写的房产所有人不是郑军,而是一个叫“王秀琴”的人。
签合同之初,张合义认为,一个县领导不可能骗人,她没多想也就签了。没想到郑军竟然一房二卖,因为有另外的两间煤球房郑军又给了其他的买家。虽然张合义以已经付了59万元,但是如果把剩下的13万付清,她觉得太有失公平了。
张合义与郑局长产生了纠纷,那她先付的59万是不是就打水漂了呢?
经警方调查,王秀琴居然早在5年前就已经死了,而且这块地也是国有土地,根本不能私人买卖。最离谱的是,因为合同是和“死人”王秀琴签的,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温县建委为该楼颁发的一个证号为5001400的“建筑规划许可证”,郑军在申请时将该楼命名为“王秀琴号楼”,而此时,王秀琴已死亡整整两年。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王秀琴号”楼没有准建证,属于非法建筑,根本不可能如郑军在合同中所说“出卖方应当在房款交清后将建筑工程验收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以及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
同时,“王秀琴号”楼的用地是一块面积为104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法律,国有土地决不允许划拨给个人使用。
而当初开发这块地的时候,郑军时任温县国土局局长,与郑军关系密切的温县教育局前局长王东武,就是王秀琴的弟弟。
援引《东方今报》的跟踪报道,2009年8月8日,郑军在讯问笔录中道出了实情,“我知道王秀琴这个人”,“我没有见过王秀琴”,“以前我不知道,现在通过朋友知道王秀琴死了”。
那么,郑军为什么会用一个从来没见过面的人的名字来与购房者签合同呢?在警方的历次讯问中可以得知,1994年,温县人王东桥购买了温县体育馆对面一块1049.3平方米的土地。按照相关规定,这么大面积的土地不能以一个人的名义办理手续,所以王东桥就用自己和姐姐王秀琴、儿媳李娟、外甥朱风营的名义共办了4份土地证,这4份土地证的发证时间是2004年5月。
该楼土地证持证人之一王东桥告诉警方,原来他们家是想把这块土地盖成住宅,但政府要求临街土地必须开发成商品房,他们家没有那么强的经济实力,所以就请郑军帮忙弄点钱把商品楼盖起来。此后,王东桥将4份土地使用证交给了郑军,委托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代为开发。
众多知情人认为,王东桥实际上就是王东武的代言人,谁都知道王东桥有一个教育局长哥哥。
而郑军作为政府官员,之所以要以死人王秀琴的名义买卖房产,是因为王秀琴无处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