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事件,至今还未从人们记忆中淡去,近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次上演拒签事件。不同的是,这一次是丈夫同意手术,拒签的是“坚持要自己生”的产妇。但医院并没有听产妇的,而是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对此事件中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这个焦点,多数人对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也有人表示质疑。
事件回放:
产妇拒签致子亡母危
12月3日清晨,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此前,该产妇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医生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产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却没有痛感。医生分析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但产妇却情绪激动地表示:“要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产妇始终没有“松口”。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其丈夫同意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产妇本人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大喊“要自己生”。
眼看再不手术,产妇就有性命之虞,医院本着“生命权第一”的原则,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挽救了产妇生命。遗憾的是,由于延误手术时机,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小时后不幸夭亡。产妇则因出现心衰症状,仍在医院进行抢救。
暨大一院:
法律模糊地带让医生无所适从
12月6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黄力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据黄力介绍,产妇目前还在重症监护室,但生命体征已经平稳,身体状况正在好转。
黄力说,没想到这件事会掀起这么大的波澜,“我们欢迎讨论,可能对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会有益处”。
在黄力看来,遇到胎盘早剥的产妇需要立即进行剖宫产手术,这是诊疗常规,教科书上一直是这么写的。具体到这件事,产妇本人不同意手术,其丈夫同意,而不手术产妇可能就会死亡,医院是本着“生命权至上”的原则抢救产妇,冒着风险进行手术,下次遇到类似事件还会这么做。
黄力说,让他感到困惑的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总有一些模糊地带,让医院和医生无所适从。法律站在以人为本的角度是对的,但如果过分强调病人知情权和决定权,而病人又不懂医疗专业知识,怎么能保证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社会对医院要求过高,习惯于以成败论英雄,如果产妇没有救活,医院恐怕会面临更大的风险。这件事实际上折射出整个社会对医生和医疗系统缺乏信任感。
该院医务部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当时作决定要冒一定的法律方面的风险,但作为医务工作者,这是一个不能不作的决定。从理论上说,如果产妇术后出现问题,医院将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九成网友力挺医生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表达了对手术医生的敬意,“他们做的恰恰是白衣天使应该做的事,是为了病人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留给了自己,公众应该信任医生”。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告诉记者,看到这则新闻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医生在患者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患者的原则为其实施了手术,挽救了患者生命,其行为值得赞许。
在某门户网站进行的“如何看待孕妇拒签字,医院强行剖宫救命”调查中,参与调查的2万余名网友中有90%对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持质疑态度的只占5.1%,另有4.9%的网友表示“不好说”。
在采访中,很多医生表示,法律之争应该留给专业人士,但尊重生命是行医的最高准则。不少网友在讨论时,使用了“纠结”一词。无论是主张“听患者的”,还是主张“强制干预”,如果仅在理论层面里“清议”,似乎都有理,但一旦回归现实,面对脆弱的医患关系现状,两种做法似乎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倒是强化沟通能力、锤炼说服技巧显得更为重要。但也有患者担心,放大了医生处置权,今后医生会不会不顾患者意愿强行决定治疗方案?
特殊情况下该听谁的
作为《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产妇拒签事件再次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病人权利和医生处置权的探讨。
首都医科大学医院事务管理处处长翟晓辉认为,此次产妇拒签事件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挑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问题是,在患者神志清醒且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疗机构该如何处理?有关患者权利的法规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关于医生的治疗特权问题,王岳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利,以实现医生对患者生命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特权,或称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是这样诠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近亲属三角关系之间,不能过高地设定患者近亲属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权,如果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只能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如何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应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患者近亲属意见”。
据王岳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其一,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其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他认为,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这个案例中,医院完全可以根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有利于患者方式进行急救处理。因为,此时患者本人的意思表达已经存在明显冲突和不一致,一方面要求确保她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又要求自己分娩,而之所以患者持此观点是因为她没有医学常识。而根据主治医生的判断,其两方面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要想确保生命安全就必须剖宫产,所以可以进行手术抢救。
邓利强说,法有边,情无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这一事件没有最佳选择。据他介绍,国外出现类似情况时,一般由医院法律顾问申请法院做裁决,遇到紧急情况,法律顾问可向法院表明紧急性,法官会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病人床边进行处理。 (张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