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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一实施 五类药品被禁发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滨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5月1日起将被制止。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联合颁布经过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新标准严格限制了药品广告内容,其中规定,“处方药”广告等

  5大类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至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标准要求,5大类药品不能做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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