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维权未成,山西忻州的张志祥将两份行政裁定书在网上标价公开销售。其行为是作秀,还是另有难言之隐?有专家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准买卖行政裁定书,但如买了行政裁定书,有关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
⊙《法制周报》记者 文峰
见习记者 郭薇灿 文/图
“我们已经打了8年官司了,在网上卖行政裁定书也是没有办法!”山西忻州人张志祥一脸无奈地说。
8年前,张志祥的孩子服用了某药厂的口服液,出现严重的腹泻,体重减轻。事后,该药厂却对此不愿承担责任,也不调查腹泻情况。为此,他进行了上千次的投诉,只因投诉无果,一怒之下,他便把对方告上了法庭,一起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经过数年的诉讼,他花掉数十万元后,却一直未等到预期的判决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为解决经费压力问题,寻求更多有志之士一同维权,张志祥开始在国内各大网站发帖,公开兜售两份行政裁定书,及连带本案后续维权权及索赔权一并出售转让,明码标价67万元。
补钙药成“减肥药”?
张志祥介绍,8年前,他的孩子在服用了某药厂生产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液(以下简称该药)后,出现了危害极其严重的腹泻。后经治疗,腹泻才得以控制。腹泻反应期间,任何药物都很难起到明显的作用,腹泻长达两周以上。
孩子曾四次服用该药,每次都出现腹泻(后来几次用该药,因警惕性提高,腹泻较轻),受其影响,当时体重骤减,后来,胃肠功能也受到了影响,严重地阻碍了孩子的生长发育。在2001年法院开庭审理时,其孩子比正常体重18公斤竟然少5公斤。某药厂对此表示,不承担责任,也不调查腹泻情况。
张志祥告诉记者,该药的批准文号是正规药准字,说明书中没有标示不良反应,更没有标示腹泻。在其搜集的案例中,严重病例约占总病例的1/10,严重病例腹泻难以控制,病程长达20多天,体重骤减,体质变差,严重影响了儿童的消化系统及生长发育。这些家长分别购买于上海、忻州、榆次、太原4个城市,且为不同批次。腹泻发生后,张等人接受了忻州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登记,要求赔偿。
起诉药品厂家
张志祥说,从2000年起,他们派代表曾经拿着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到国内各级药检所检验该药导致严重腹泻的成分。由于有害成分检验不在《药典》规定的该药检验项目内,所以被各级药检所拒之门外。
“药品是商品,买药后没有起码的知情权,诉讼药品没有名正言顺的取证权。”张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药品中的有害成分拒绝广大民众检验监督,就给药企留有暗箱操作机会,就不会彻底制约药企。
2000年1月,张志祥开始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投诉某药厂,要求药监局查处哈三不遵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行为,同时,要求药监局允许其在其下属的省、地药检所检验该药中的具体致泻分份。但他的投诉并没有得到回音。
2000年10月27日,针对某药厂不问不访受害儿童、不调查登记不良反应病例、故意违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张志祥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处被告违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行为,判决被告停止违法广告的播放,赔偿原告1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原告当庭道歉等。
但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的所有诉讼请求。
接二连三的“糊涂”官司
2000年11月15日,针对药监局不查处某药厂、不履行监测不良反应的法定职责、蔑视其小孩及众多儿童健康权、不对该药履行再评价等不作为行为,张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药监局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5天后,北京市一中院以“原告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0年11月29日,张的行政诉讼案上诉到北京市高院,请求二审法庭查清楚原审法院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哪一项裁定的?同时,请求二审法庭改判、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2001高行终字第9号),二审法院同样也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同样也是不注明不符合第41条的哪一项,在裁定书中也没有提到是哪一项。
“众多的儿童在补钙过程中,意外遭受腹泻损害,我来北京打这场行政官司,不只是为了我的小孩,更多的是为了众多的补钙儿童的利益。”为何耗费如此精力和金钱打官司,张向记者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行政裁定书售价67万元
“我不是为了卖行政裁定书,而是希望引起更多的人关注此事。”张告诉记者,在投诉无门、官司无望的情况下,无奈的他只能求助于互联网了。
今年3月底,经过数年的官司,已经耗费数十万元的张志祥,为解决经费压力问题,寻求更多有志之士一同维权,开始在国内各大网站发帖,公开兜售两份行政裁定书,及连带本案后续维权权及索赔权一并出售转让,明码标价67万元。
张还特别说明:全部购买后,购买人的后续维权活动如有社会公益效果,自愿举办特别仪式,以跪拜或以其他方式感谢购买人,具体事项同步协商签约确定。
当记者问及两份行政裁定书以及索赔权开价数十万元,是否过高时,张表示,价格可以协商。目前,全国一些网友看见此帖后,纷纷给他打来电话,表示支持其行为。但到记者发稿时止,还未有人表示愿意购买这两份行政裁定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宁清平表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准买卖行政裁定书,所以,张先生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法规。但作为行政案,普通公民不能进行有偿代理,只能是权利相对人才能起诉并获得赔偿,而律师不能为此类案件进行风险代理。一旦相关人员购买了此行政裁定书,有关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