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涉案120余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本报讯(记者李奎)本溪市公安局原民警刘金哲,利用自己掌握的“蚁力神”案机密,使用“化名”向一名案件利害关系人先后索贿达120余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刘金哲被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现年33岁的刘金哲为大学文化水平,案发前系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
经查,刘金哲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掌握蚁力神集团原董事长王奉友的口供等案件机密的职务便利,化名“刘雨帆”,以辽宁省公安厅王奉友专案组成员的名义,主动与案件利害关系人江某(另案处理)联系。
2008年3月14日上午,在北京见面后,以帮助王奉友、江某疏通关系为名,向江某索取贿赂人民币43万元。刘金哲返回家中后,将23万元存入其岳父的账户里,20万元藏匿于家中。
2008年3月23日,刘金哲再次来京,以疏通关系为名向江某索要人民币80万元。而在此之前,江某经找人打听,得知专案组并没有“刘雨帆”这名民警后,遂向警方报案。当天,当刘金哲来到北京与江某约定的茶馆时被警方抓获。目前赃款已全部追缴。
据了解,由于刘金哲在与江某联系中使用了化名,因此起初北京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机关仔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认定刘的行为已涉嫌受贿。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刘金哲对于检方所指控的“受贿罪”罪名并不认可。
法庭上,刘金哲虽然承认自己确实收了江某43万元,但却坚决不承认自己是索贿行为。据刘金哲说,他只是帮助江某归还蚁力神集团的欠款,自己并没有索贿或受贿的行为。
刘金哲的辩护律师认为,刘金哲的行为最多构成敲诈勒索,不应构成受贿。
法院审案
构成受贿罪判刑10年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金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刘金哲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法院认为刘金哲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虽有敲诈勒索的手段,但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所包含的内容,同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不予采纳。
鉴于刘金哲索取贿赂80万元系犯罪未遂,故法院对其在判决中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金哲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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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力神”案
据报道,2007年12月7日,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奉友,涉嫌散布谣言蒙蔽养殖户,并用金钱收买的方式,组织、煽动、利用不明真相的养殖户到党政机关上访。王奉友因此被警方抓获。
后来,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证实,在辽宁全省范围出现的“蚁力神”养殖户群体性上访事件,“是王奉友在幕后一手策划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目的是“为转嫁蚁力神集团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资不抵债的矛盾”。
目前,该系列案件正在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