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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不出检查结果致病人死亡 医院判赔13万

时间:2008-10-10 14:28来源:大河网 作者:王红伟 香香 陈西蒙 丹薇
    周末住院,做常规检查结果出不来,失去最佳救治时机,55岁的陈东(化名)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两天后死亡。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家属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3万余元。

  家人:周六腰疼住院,周一病人死亡

  2006年12月2日下午,55岁的陈东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郑州市骨科医院就诊。他说,他的腰疼痛不止,已经持续3天。

  骨科医院对其初步诊断为:管内占位病变,腰椎管狭窄,椎间盘突出症。医院还对陈东做了血液等常规检查,但当天正好是周六,很多工作人员不上班,各种化验结果须等到下周一才能出来。

  次日,陈东仍腰痛不止,骨科医院开始输液治疗,对陈东使用了止疼针。但之后,陈东出现了新的症状:腿发紫、无力、臀部肿胀。

  骨科医院又开了止疼药。

  12月4日上午,陈东病情恶化,开始抽搐,此时血压已测不到。当天下午,陈东昏迷被抬到抢救室抢救,4个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通知书确定的死因是:低血糖昏迷,电解质紊乱,心肺功能衰竭。

  陈东死亡后,妻子及两个子女痛不欲生,纠纷也随之产生。随后,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委托郑州市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病理鉴定中心,作出了尸体解剖病理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的死亡原因为:双肺水肿及出血;右心及左房心肌脂肪;脑脊膜炎伴多脏器感染(真菌性)。也就是说,死亡原因复杂,并非椎间盘突出。

  鉴定结论为:郑州市骨科医院对患者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因提供鉴定材料不够详尽,故不能准确界定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参与度。

  陈东的家属认为,是骨科医院没有尽到责任贻误了治疗时机,要求骨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

  医院:双休日常规检查结果出不来

  去年4月10日,协商不成,陈东的妻子及两个子女将骨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他们认为,陈东散步时出现腰疼症状,入住骨科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医院的过错,没有及时做出更进一步检查,发现低血糖等,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患者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医院不认可,认为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表示陈东入院时正好是星期六,其常规检查结果只能等星期一出结果。就国内公立医院来说,当时几乎所有医务人员都已休息,除非是急诊和危重病人医院才对患者做较复杂的辅助检查。

  此时要求院方应预知患者有危及生命的其他深层疾病存在的判断不切实际。在结果出来之前,医院只能对其腰疼对症逐步治疗。在此期间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

  医院还认为,家属起诉依据的是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而该鉴定不具有权威性,缺乏科学性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骨科医院还提出,其属专科医院,诊疗重点也偏重于专科,有局限性。专科医生只能具有覆盖相关学科基本知识的能力,以这样的基本知识、能力要求正确处理“多学科疑难复杂偶发病例”是不可能做到的。

  随后,法院再次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陈某死亡原因是全身性感染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是一种不常见的“多学科疑难复杂偶发病例”。

  郑州市骨科医院属于专科医院,其覆盖综合疾病的能力,病况危重,诊断抢救有失时机,医方存在一定过错,在医疗秩序上应当设立健全完善的急诊急查急救制度。而病人本身疾病较重,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风险责任医患双方应当共同承担50%。

  法院:医院未对病人细致检查 担责50%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陈某虽然是因骨科疾病入院治疗,但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负有谨慎和努力的义务。

  因医院在患者陈某入院后未对其尽快采取更深入更细致的常规检查,致使患者在发病时失去重要的抢救时机,两次鉴定结论均指出医院有一定的过错。

  但患者陈某的病例解剖可显示其疾病是属重度的,司法鉴定也确定了本病例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风险参与度双方各为50%。故此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鉴定结论等认定对家属损失医院应承担5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骨科医院赔偿陈东家属各种损失13.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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