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月,齐二药民事索赔案部分于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此前的一审判决认定假药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经营企业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判处赔偿金额共350多万元。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部分患者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起上诉。
2006年4月,中山三院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65名使用该药品的患者中部分出现肾衰竭症状,其中14名患者因此死亡,另一人病情加重。同年5月,该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在全国范围内被紧急查封。2007年8月,任贞朝等11名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向中山三院索赔系列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11名原告共索赔2000万元,其中任贞朝的家人共索赔600万元。今年6月26日,一审判决宣判。
在昨日的二审中,中山三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中山三院认为,此案应适用药品管理法。法院判决让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广东医保公司认为,其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