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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禁售除皱用肉毒毒素

时间:2008-07-24 04:44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叶洲
    此类药品被列为毒性药品 医生每次开处方时剂量禁超两日用量

  本报讯(记者叶洲)昨天,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决定将常用于面部除皱的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按照规定,医生每次开具此类药品的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用量,同时处方要按规定保存。

  A型肉毒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是世界上最毒的物质之一,1克就能毒死数万人,但微量注入皮肤可除皱,16年前被正式用于临床治疗,如斜视、眼肌痉挛、面部抽搐等,近年来被用于整形美容,如面部皱纹的治疗。A型肉毒毒素可以麻痹肌肉,使肌肉没有跳动能力,从而消除皱纹。

  国家药监局表示,被列入毒性药品后,意味着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同时,医疗机构对购进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按规定储存,做到账物相符;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用量,处方按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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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生产、经营羟亚胺的企业须经安监部门审批,购买企业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生产、经营羟亚胺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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