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一些常用的含兴奋剂药品在奥运期间被禁止销售”,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7日指出,这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含兴奋剂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误读。
同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示说,标示为“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从未禁止销售。零售药店销售此类药品时,既要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又要保证老百姓的用药方便和安全,不应擅自停售未禁售药品。
《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自2008年4月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工商等八部门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环节进行了全面治理。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兴奋剂药品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禁销售胰岛素除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是对其他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一律按处方药销售;三是对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还联合发布公告,加强奥运会期间兴奋剂的管理。
公告规定,严禁化工企业生产销售、药品企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出口和未经备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加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禁在销售的食品、保健品中添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凡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依法从严查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要求,购销含兴奋剂药品时,购买者应当索取有效购销凭证,销售者必须主动提供。运动员在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向医师说明运动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