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深圳讯 (记者 黄学民)深圳四名爱美女士分别于2000年间,与深圳的三家医疗机构签订整形美容协议,通过注射“奥美定”完成隆胸、隆颊等美容手术。但术后四女士的手术部位均出现了不良反应,有的甚至因此致残。日前,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奥美定”产品质量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医院最高赔偿24万余元。
罗湖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四原告刘某、姚×萍、叶×枫、杨×丽身体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注射的“奥美定”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于是依法判处被告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刘某(鉴定为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4万余元;被告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姚×萍(鉴定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万余元;被告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叶×枫损失一万元;被告深圳阳光医院赔偿原告杨×丽损失一万元。
此外,法院还对原告张×琴诉被告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张×琴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