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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有效期也属劣药 8.9%居民药品过期继续用

时间:2010-03-16 11:59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南方日报讯 什么是假药、劣药?如何识别非药品冒充药品?购买了假劣药品怎么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在“健康迎亚运,安全用药社区行”大型活动上,广州市药监局通过发放知识手册等形式现场指导市民如何安全用药,加强防范意识。

  投诉假劣药注意保留销售票据

  在不少市民看来,所谓劣药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广州市药监局指出,产品包装、生产有效期等不符合规范也应按照劣药论处。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同时,还有这几种情况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防腐剂、香料、着色剂、矫味剂及辅料的。也就是说,当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就可按照劣药向有关部门投诉。

  广州市药监局建议,购买药品要保留一切相关证据,包括购买的药品及其包装、购买药品的凭据,如销售票据或小票等,然后向所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警惕公共场所免费赠药

  据介绍,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违法虚假广告的整治,不法商家眼见广告难骗人,于是通过一些免费活动向消费者“下手”。广州市药监局提醒消费者,对公园、广场、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的以健康讲座咨询、免费送药、附赠药品或礼品,以及上门赠送药品等名义进行的药品宣传、推荐等活动,不要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用合格药品≠用药安全

  广州市药监局副局长符志彬表示,使用合格药品并不等于用药安全,只有正确、合理地使用合格的药品才能确保用药安全。2009年一项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和中国药学会联合组织开展的“中国家庭药箱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0.5%的居民能正确处理过期药品,有8.9%的居民在发现药品过期后依然继续使用,还有1.5%的居民将过期药品卖给收药的药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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