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穿性感吊带装的香港明星黎姿出现在合肥一家医院的妇科及性病广告上,黎姿一怒之下聘请律师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此案经过两级法院近半年的审理,最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黎姿获赔13万元。
回放:黎姿状告合肥一医院
2007年年底到2008年年初,时为香港TVB花旦的黎姿及其公司接到多起投诉:黎姿的肖像出现在合肥一家医院的广告宣传彩页里,这些广告内容大多为妇科、专业男科、性病等。黎姿为此聘请律师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但这家医院根本不承认曾用过黎姿的肖像做过广告。一审法院认定该医院侵犯了黎姿肖像权,判决该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黎姿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1万元翻译、公证等费用。黎姿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肖像权的价值被承认
针对二审法庭上,涉案医院仍不承认印制了宣传广告的说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家医院曾因发布非法广告被行政部门查处,如今这家医院又出现了与涉案内容相似的医疗广告(记者注:用舒淇头像做广告,这说明这家医院有同一的动机和需求。而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合肥中院还认定了黎姿作为较高知名度人物不同于普通人的肖像权的经济价值,并结合黎姿代言的一面部护肤品广告费及安徽经济发展水平和上述非法广告使用的时间,在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新增了医院赔偿黎姿经济损失10万元的判决,这样黎姿一共获赔13万元。
结果:律师赞赏我省判决水平
黎姿肖像权案件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审理张柏芝肖像权案后,审理的第二起香港明星肖像权案件。该案自立案后便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
黎姿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告诉记者:虽然二审判决与他们的诉讼请求仍有很大差距,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说理清楚,不亚于北京、上海法院的判决书制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