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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部分驳回 少林寺状告工商总局商评委

时间:2009-11-30 12:32来源:大河报 作者:牛仲寒 林雪菲
  

  申请用“少林药局”做商标,却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部分驳回。记者昨天获悉,嵩山少林寺已将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

  昨天记者下午联系到了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钱大梁。他告诉记者,凡涉及知识产权的事务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具体办理,并提供了相关律师的联系方式。

  随后记者致电代理此案的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夏律师说,少林寺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即: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管理机关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注册和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的商品或服务分为若干类,并将其按顺序排列组成的表册。

  据了解,2004年少林寺向工商总局申请注册该商标,范围包括药品、沐浴用品和食品3大类。商评委经过审查后,通过了药品和沐浴用品两类的申请,但今年9月驳回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的申请。

  据了解,商评委在复审中认为,历史上的“少林药局”有治病秘方百余方,主要是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而此次申请的商标因为“少林药局” 的历史沿革及影响,容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申请商标使用在茶、咖啡等食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据此驳回了申请商标。

  少林寺则认为,“少林药局”的使用已有700多年历史,已经和少林寺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如果由他人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如果消费者单独看到这个商标,可能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但如果这个商标和特定商品结合在一起时,消费者就会将其当成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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