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时男婴呛奶,家属多次拨打120求救,指挥中心电话指路却未发车,最后男婴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婴儿家属一纸诉状将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告上了法院,案件于昨日在越秀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双方就120接到求助电话后是否必须出车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昨天,姬先生事发当天打给120的两段电话录音被当庭播放。虽然事发已过去整整四个月,可当电话录音在法庭上播放时,姬先生夫妻俩依旧难掩哀伤,情绪一度失控。双方的说法仍然南辕北辙,多个争议焦点无法统一。在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此案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将规范日后120的工作准则。“现状是120的责任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因为120不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不能形成合同关系。这样,无论120工作失误造成多大的损失,都无法追究它的责任。”
事件回顾
求助120未果,婴儿惨死医院
姬先生家住在开发区勒竹新村,今年7月18日凌晨3时,他3个月大的宝宝半夜饿醒,妈妈给宝宝喂过奶后,却发现宝宝的呼吸越来越困难。姬先生急忙拨打120,可当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他说,120出车没有那么快,建议他自己打车去医院还快一点。姬先生遂求助房东开车送宝宝就医,不过房东在途中迷路,姬先生又拨打120请求派车救助,急救中心仍坚持“电话带路”。最终延误救治时机,宝宝在送院一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焦点
焦点1:首次求救同意自找车?
“是是是,快快来”,“好好好”几句急促的对白,令庭审气氛骤然紧张起来,旁听人员也能清晰地从电话录音中感觉到四个月前的那个凌晨,初为人父的姬先生怀抱病儿时焦灼不安的心情。
而正是那一句“好好好”,庭审上成为了被告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重要的“免责法宝”。被告认为,当时在接到姬先生电话求助,调度员得知其情况紧急,故建议求助人“要快的话自己送去医院”,告知其“救护车来的话需要一定时间”。在得到姬先生“好好好”的回应后,调度员还再次确认,可此时对方已挂电话。在这种情况下,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认为原告同意自己找车。
姬先生却不这么认为:“打120就是请求派车的,当时情况紧急,我还哪里有时间跟他们理论那么多?他们就是在推卸责任!”
焦点2:120接报是否必须马上出车?
原告方强调120接到求助后必须出车。原告律师认为,120是一个承担公共义务的单位,当政府将120的服务功能向社会宣告时,就已经形成了合同中的要约。而120接到姬先生的电话时,就自动形成了合同中的承诺,从而构成了一个强制缔约合同。“因此,急救中心无论什么情况都应该派车前往救助,否则即构成违约。”
被告方则反驳道,120急救指挥中心有其一套严格的发车规范。接到电话急救中心还要去核实求助人的姓名、地址,确认无误后再向其下的医疗机构发达出车指令。被告律师说:“我们120不是‘打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当天是考虑到效率问题,才建议原告自己找车的。”
焦点3:自己找车快还是120派车快?
面对姬先生找不到路,急救指挥中心认为,仅电话指路而不发车是“结合当时实际考虑的”。被告律师表示,当时原告的地点仅距医院一公里左右,自己送院会更省时。被告律师也表示,事后他们分别把三种送治情况都模拟一遍,结果为:同为凌晨3时,由原告家中开车至开发区红十字医院需时9分多钟,到开发区医院需时11分钟,到电力医院需时12分钟。被告认为,若考虑接报后需确认、医院发:车准备等因素,至少需要二三十分钟才能把婴儿送到医院,而当晚姬先生自己只花了20分钟就赶到电力医院了。
原告对此解释并不能满意,“救护车来了可以当场救治,也就是15分钟的事。”原告律师反驳道。
焦点4:到底打了几次电话?
被告律师辩称,姬先生前后一共只给120打了三次电话,最后一次是婴儿死亡后打来的投诉电话,故选取头两次作为本案证据,并不存在姬先生之前诉说的四次拨打求救的情况。
“录音在他们那里,他们想怎么样都行,明明我就打了四次电话,怎么就变成两次了?”录音播放完后,姬先生当即表示急救中心只提供了部分录音,使得证据令其有利,“我们就是普通打工仔,根本不可能搞这些!”记者庭后了解到,由于120属于免费电话,所以有关120通话,并没有在手机运营商里记录,唯一的录音只能从急救中心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