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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患者外出买药

时间:2009-10-12 08:49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黎清
  

  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首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出台,12月1日正式执行。该法规从药品注册、生产到流通等环节进行了明文规定,从药品服务等方面帮助老百姓正确廉价选药,并强调此后患者拿着处方外出买药,医院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患者拿处方可外出买药

  医院要定期考核“大处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药价虚高主要集中在新药、特药、以及进口药方面,部分医生开具不合理的“大处方”也是药价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少患者反映,在医院开药时很少能正面从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药品的信息。为此,《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标明、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并提供查询服务。

  同时条例还指出,公众有权就药品疗效、价格进行咨询,接诊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回答,公众更有权凭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针对“大处方”,条例还提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完善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师开具处方合理性的自律性检查、考评,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展会、互联网不能卖药

  邮寄药品也违法


  针对目前展会、互联网出售药品引发较大损害,条例规定,禁止以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禁止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变相售药。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和国家禁止零售的其他药品,条例规范了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

  同时增加处罚力度,比如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些违法行为,当违法货值超过5000元时,会被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体现从重处罚、对百姓负责的原则。

  代言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药监、工商联合执法


  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省药监部门将联合工商等部门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增加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要在发布地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备案;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都将受到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告制度,分别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所涉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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