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方式无依据,张女士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移动)计费不合法。记者昨天获悉,东城法院一审驳回张女士的起诉后,她已向市二中院上诉。
用户
应该按月计算时长
张女士诉称,她使用的是全球通88元系列套餐中的58元套餐,本月实际产生的话费额到次月由用户一次性缴纳。去年12月17日,她到金融街营业厅打印去年11月份的客户账单,其中显示本地通话费为39.33元。计费方式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月结月交,本月通话总时长按次累加计算,每次通话时长不足一分钟的均按一分钟计,每通一次话计一次费用。
张女士按照客户账单显示的每次通话实际时长计算,11月份本地通话的总时长为398分钟53秒,但北京移动却是按照457分钟计费。张女士起诉要求北京移动返还多收的本地通话费11.02元。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谢惠定认为,北京移动的计费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移动
现行计费方式属行规
一审开庭时,北京移动提交了一份由原信息产业部2003年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节选),其中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北京移动以此证明其计费方式是“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计费标准”。
北京移动认为,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的计费方式,是目前各电信企业均执行的通话计费单位,已成为行业标准。不存在价格欺诈和乱收费情况。
进展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东城法院于今年3月15日一审判决张女士败诉。法院认为,张女士与北京移动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北京移动提供了电信服务,张女士应缴纳费用,现张女士认为北京移动的收费标准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宣判后,张女士提出上诉。
对于北京移动提供的《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的报告》等证据中提到的“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的表述,以及《关于同意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新88套餐资费方案的批复》中的“计费单位为一分钟(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的表述,谢惠定认为,两文件都并无“按次累加计费”的表述,因此,“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不应当理解为每次通话都是“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而是应当理解为“按月计算实际通话时长,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分钟按照一分钟计算”,且这种计费方式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困难,而北京移动故意曲解条款内容。
谢惠定说,电信是一项公用事业,同样作为公用事业的自来水以吨为计费单位、电以度为计费单位,天然气以立方米为计费单位,并不是用一次水、用一次电、用一次煤气,就按一吨、一度或者一立方计费,而是按月计算总使用量后进行计价收费。
目前,此案还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