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王海历数了"如烟"的"七宗罪",以下为起诉书全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海,汉族,73年生人,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
住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后现代城3B-802室,电话:010-85596629;
被告1: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东方广场E1办公楼1208室,邮编:100738
法人代表:王彦寰
电话:010-85150838
被告2: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武林广场1号 邮编:310006
法人代表:楼金炎
电话:0571-85153911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货118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增加购货价款一倍的赔偿,两项合计共2360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9日,原告在被告2所属杭州大厦购物中心购买了如烟小礼盒一个(见小票和卡单),价格1180元人民币。
经过仔细阅读如烟说明书和查阅其广告以及咨询被告1热线,原告认为被告1涉嫌严重欺诈消费者:
欺诈行为一:隐瞒了如烟烟弹主要成分剧毒化学品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
如烟烟弹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尼古丁具有成瘾和致命特征,但是如烟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中并没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尼古丁是一种可以让吸烟者上瘾的剧毒化学品,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致人死亡。 一支香烟所含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头牛。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当于20 ~25支香烟的尼古丁的含量。如果将一支雪茄烟或三支香烟的尼古丁注入人的静脉内3~5分钟即可致人死亡。烟草不但对高等动物有害,对低等动物也有害,因此也是农业杀虫剂的主要成份。
欺诈行为二:未经临床验证却宣称如烟安全、健康。
经过咨询被告1销售热线确认,如烟的安全性未经权威机构临床证实,却对外宣称是"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消费者不是实验的小白鼠,按照规定,凡是尼古丁产品必须要到卫生部门做安全性和毒理试验,对这个产品的生产环境、对人吸了该产品以后有没有危害,也要做卫生学和临床实验。
欺诈行为三:如烟戒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
如烟广告和说明书均说明如烟有戒烟功效,但是事实上被告1无法提供如烟戒烟功效已经通过临床验证的依据。
欺诈行为四:隐瞒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禁忌。
尼古丁替代疗法属于药物疗法,用于替代疗法的尼古丁制剂大多属于处方药,须由医生处方使用。如烟广告和说明书等均未全面介绍尼古丁替代疗法的危险,如: “注意事项:曾在两星期内患急性心脏病的病人不应使用尼古丁替补剂。”(根据香港卫生署网站介绍http://sc.info.gov.hk/gb/www.tobaccocontrol.gov.hk/chi/loadframe.html?id=124 )
欺诈行为五: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
如烟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这一说法的任何根据,而且这一说法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离谱的是被告1竟然还宣称“我们相信"如烟"一定可以根除烟魔对人类的危害”
欺诈行为六: 未经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却宣称为“绿色环保产品”。
如烟的说明书和单页印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认定推荐绿色环保产品证书,然而经查该学会并不是国家认可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单位,根本没有认证资格。
欺诈行为七:宣称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如烟”公司总工程师韩力曾经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叶永笔采访(2006年11月22日报道)时介绍,“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绝对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实是尼古丁替代法虽然是世界卫生组织所认可的一种戒烟方法,但在该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贴片、含片等5种形式,并不包括模拟烟型产品类型,而且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并不含有如此高浓度的尼古丁。如烟不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综上,被告1明知如烟存在危险、危害却故意隐瞒,并以“安全”、“ 健康”、“普通香烟最佳替代品”等名义蒙蔽消费者,属于严重和典型的欺诈行为。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被告2也应承担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海
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