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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最低消费很“霸王” 未提前告知可拒付

时间:2008-06-11 15:45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慕华
    “最低消费也是霸王条款!”餐饮业的“最低消费”经常让不少消费者花了钱却憋了一肚子气,但大多数消费者似乎都对此习以为常。近日,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在点评霸王条款时指出,“最低消费”也是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消费不满100元也要付100元


  “吃不够100元按照100元收费。”近日,消费者冯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到一家饭馆吃饭,点菜时饭馆的服务员指着墙上贴着的提示“本餐馆最低消费100元”说:“本店设有最低消费,不满100元也要收100元。”而冯先生是一个人来吃饭,他认为自己根本吃不到100元的饭菜。可服务员却说,餐馆一直都是这么规定的,这让冯先生很气愤。

  邓国平指出,这一“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第10条也有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餐馆单方面规定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抵制。他指出,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离开选择其他场所消费,但大部分消费者虽明知花了冤枉钱,还是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掏钱。“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

  律师

  “最低消费”其实很“霸王”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张宝胜律师指出,“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被迫支付规定的消费金额,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可以说“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这种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是一种很“霸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消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以上规定,均说明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本来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想吃多少东西,想花多少钱,都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利,经营者不应设立“最低消费”“强迫”消费一定的金额。

  提醒

  未提前告知可拒绝支付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去茶楼、饭馆、KTV等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时,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情况,那么按照《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强迫消费”的嫌疑,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邓国平指出,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最低消费”进行有效规范,虽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消费”是违法行为,但是,经营者必须要做到提前告知和合理收费。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公示设有“最低消费”,并明确告知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可以自己作出选择,是否继续在此消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情况,那么按照《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强迫消费”的嫌疑,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另一方面,消费者对“最低消费”行为可以运用选择权进行抵制,不到设“最低消费”的商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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