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客高女士称其在火锅中当场吃出8只蟑螂,且得不到餐饮店真诚道歉,遂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和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简称“内蒙古小肥羊”)告上法院,除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道歉外,还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160元医疗费(详见3月24日《深圳观察》)。记者昨日从福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请。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称在内蒙古小肥羊处就餐,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消费发票等凭证,事发后也没有报警确认有关情况。
该案今年3月23日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时,高女士承认自己无消费发票,当时也没报警,但她称其朋友王先生能证明她当时在内蒙古小肥羊就餐的事实。王先生称亲眼看见高女士等在用餐时,小肥羊火锅汤料里有疑似蟑螂的小虫子若干。法院审理发现,关于证人到达餐厅时间,证人说是“2009年10月14日下午五、六点钟,但记不清楚了,就是吃晚饭的时间到达的”,而高女士称其是在当晚大约七、八点左右;关于发现蟑螂时间,证人说“我到场时,他们已经在就餐了;我到达后,他们才发现汤料里有异物的”,而高女士称证人是在发生争执之后到达的。法院认为,高女士方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陈述与高女士有不一致之处,且存在利害关系,且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内蒙古小肥羊处就餐消费,亦不能证明涉案异物的出现系由内蒙古小肥羊的原因所造成,因此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昨日联系了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徐向辉,徐律师称,是否上诉还在进一步考虑中。
事件回放
高女士称,2009年10月14日20时许,她与亲友在内蒙古小肥羊就餐时在火锅中当场吃出8只蟑螂,当晚就感觉身体不适,第二天前往医院检查时查出肠炎,花了160元医疗费。事发后,内蒙古小肥羊拒不真诚道歉,否认她在小肥羊就餐的基本事实,隧将对方告上法庭。
此案在福田法院开庭时,高女士的朋友王先生作为目击者出庭陈述当时情景,在法庭上,被高女士在冰箱里保存了5个月之久的“蟑螂汤”也首次“出庭”。内蒙古小肥羊认为,无证据证明高女士等人曾在内蒙古小肥羊消费过,且即使高女士曾消费过,也无法证明这些蟑螂和“蟑螂汤”就是在内蒙古小肥羊火锅中吃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