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上,啤酒瓶在尚未开启的情况下突然爆炸,导致消费者左眼伤残,谁来承担责任?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商未能就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即应认定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应当向消费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8万元,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5月6日晚,福清市一家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方某参加其公司聚餐,其间,与方某同桌聚餐的欧某刚拿起两瓶啤酒准备开启时,其中一个啤酒瓶爆炸,导致方某左眼被炸伤。
经医院诊断,方某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治疗出院后,方某受伤的左眼视力无光感,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2008年2月,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销售商和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啤酒生产商提供了其啤酒用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证据,并提出,其啤酒用瓶是向啤酒瓶供应商购买,所有因啤酒瓶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啤酒瓶供应商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法院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规定。本案中,啤酒公司作为生产者,未能就上述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啤酒公司应赔偿方某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8万元,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