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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实施新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要判刑

时间:2011-05-01 20:32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近期,国内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在经历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我国对食品安全已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然而,无良商家仍然一次又一次地铤而走险。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商家漠视产品质量,赚取黑心钱呢?

“惩戒过轻,没有起到震慑作用!”记者昨天从某知名网站上发起“食品安全靠谁来维护?”的调查中获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是由于惩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对违法企业没有威慑力。有法律专家指出,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新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者“重治”,尤其是新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为食品安全构筑 法 律 屏障。

警告、罚款、整顿都不足以压制利欲熏心

日前,广州知名连锁面包店“甜心客”被媒体曝光大量使用过期面包回炉再造,事件被披露后,广州执法部门马上进行了调查和查封。记者昨天获悉,目前对“甜心客”的处理结果已出,据广州海珠区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品牌企业已自行关闭其15家门店。而对于该企业,有关部门将按违反食品安全法最高情节进行处罚,没收该店非法所得和生产设备,并建议市质监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以货值约11.5万元的十倍罚款。

“11.5万元的10倍也即是115万元,对于一家拥有这么多连锁面包店的食品企业来说,这样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广东食品企业一位资深人士认为,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造假、生产问题食品的处罚力度还够不上“重典”,对企业、行业无法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据了解,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法的体系,监管部门即使平时监管到位,也只能警告、罚款、整顿。今年两会时就有代表举例说明,豆制品的微生物指标超标,如大肠杆菌超标,找不到罚则。发生食物中毒,如果检不出致病因素,也没有罚则。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食品安全法中,也只是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正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所以一些食品企业甚至大企业,都不惜以身试法。”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就指出,当前我国对违法商家惩罚力度很弱,比如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旦出现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公司可能就要倒闭了,但是在中国,出了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有些公司一复牌还可以继续运作。他认为,我国对食品造假者没有进行重惩重罚打击,“整体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包括有一些政府部门可能就是满足于罚款,企业被罚款后接着又继续造假。”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软肋在于处罚的力度太小、太软,太模糊。该人士举例称,根据食品安全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责之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经济制裁力度,实在谈不上从严、从重,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大小不同区分对待。”他进一步解释,国内不少规模企业,每年销售额都在几千万甚至几十亿,像蒙牛、伊利等更是超过200亿,如果按批次金额处罚,毫无警示作用。”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多个国家对食品安全事件均采用不留情面的“重典”。去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噁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事态发生后该国政府启动追溯机制,违法企业很快浮出水面。对于这次二噁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去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决定修改法律,新法中对犯罪者的指控将包括对生产者、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的全面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将在惩罚之列。其中,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有关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应审时度势,加大和强化法律处置力度,让有关企业在食品违规问题上不敢想、不敢做、不能做。

5月1日实施新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也要判刑

最近,国务院以及多个相关部门连连下发多个文件和通知,并部署了一系列动作加大力度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也强调,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特别修改和增加了多项涉及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惩治力度的规定。”广东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新法出台使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处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新刑法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新刑法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刑法从立法的层面应对千家万户都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点是值得肯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特别指出,新刑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举措都有一定威慑作用。”

“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增设尤其有重要意义。有专家认为,只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才能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治理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问题,必须认识到我国各食品监督监管部门权利职责分工不清是不可忽视的顽疾所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也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只是一种方式,更根本的方面可能还是涉及企业的生产、消费、公检法打击、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良性关系等。”

经济学家马光远建议,发动全民监督食品安全,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奖励基金可由那些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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