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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汽车召回条例稿的八大意见

时间:2010-07-15 14:52来源:网易汽车 作者:
  

    5、汽车召回的信息是否应公开

    汽车召回的监管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要监督中国市场每一辆车是否有问题,光靠质检总局等几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消费者和媒体的共同监督。但《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汽车召回调查、评估、认证、检验的过程涉及到公共利益,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却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消费者和媒体应该有权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以前隐瞒自己产品的缺陷、惧怕召回,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怕影响到企业形象,受到公众和媒体的不理解的批评,甚至竞争对手的打压,所以作为媒体也不可疯狂打压召回企业,如果汽车生产企业能够主动发布信息、召回缺陷产品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这需要鼓励。

    6、《征求意见稿》起到提高质量的作用不明显

    对本次对汽车召回制度的修订大部分人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必将促进中国汽车市场的规范化,给中国汽车消费者更大的保护。但是我也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征求意见稿》虽然对企业在召回汽车产品过程中违规处罚中采取了严厉的措施,但这会使汽车产品质量得到提高吗?或者这仅仅对召回本身作的规定?企业召回成本和企业轻视产品质量、提高产量抢占市场所带来的收益谁更大?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汽车企业在国内频繁召回,企业声誉却没受太大影响。而《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法律责任却只是对生产者隐瞒缺陷、不配合调查、未启动召回、未提交召回报告、责令召回后仍未召回、未信息备案,经营者未报告和不配合调查,相关部门渎职等事项做了处罚规定,却未见如果某一家汽车生产企业频繁召回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认为这可能会使某些心存侥幸的汽车生产企业轻视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为抢占市场和商机推出不成熟的汽车产品,因为他们会认为即使出了问题,大不了把召回做好,此时的《征求意见稿》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7、主管部门部分执行环节力度较弱

    对于《征求意见稿》最终能给中国汽车市场带来多大的利益,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主办部门执行力的强弱。撇开《征求意见稿》本身来说,在初期最需要的是主管部门的积极号召、正确引导和严格执行,除主管部门和舆论的监督外,主管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积极和严格的处罚。但《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可以对汽车产品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的风险进行评估”,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召回实施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在这几项需要主管部门作出反应的规定中,都只是用了“可以”这个词,而不是用“应该”来强制主管部门把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召回实施报告审查评估做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征求意见稿》实施过程中的严格性,存在着漏洞。

    8、某些条例过于笼统,需出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虽然有将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增加调查权、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威慑力、实施了多部门监管等多项亮点,但是整部《征求意见稿》仍然只能起到对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引导作用,如果发挥预想的作用,我认为应该出台一项实施细则,对《征求意见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作细化规定。如对上文提到的召回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公众反应问题的具体途径和操作流程,还有如《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六条“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中的“相关方”具体指哪些,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召回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令生产者限期完成召回”中的“预期目标”到底是指什么,如何评定?第六章各项罚款中如“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些最低限额到最高限额之间的罚款到底是按什么来定,罚款判定过程中是否会滋生其它问题?这些都是需要考虑,和加以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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