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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召回条例 最高可罚产品货值金额50%

时间:2010-07-07 10:57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以往汽车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处罚金额最高只有3万元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据了解,新条例目前正在修改当中,有望在今年底前获得批复。

  纯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拒绝召回最高罚一半车款

  与旧的召回制度相比,新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了解,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0000元。

    日系车唱响召回主旋律

  去年下半年,汽车召回风暴席卷全球,今年其势头更加凶猛,而这其中,日系车担当主角。今年以来,丰田系在中国涉及召回车辆已经超过7.8万辆。昨日,其又在日本召回9万多辆包括雷克萨斯和皇冠系列的8款发动机存在缺陷的品牌车。

  最有意思的是,铃木公司生产的凯泽西在正式引入中国的前一天,也就是7月1日在美国遭到召回。据了解,其召回原因是副驾驶座手套箱盖会在碰撞事故中意外弹开,极有可能对副驾驶座乘员身体造成伤害。召回数量为5107辆。

  紧跟丰田的步伐,本田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广汽本田称,自6月3日起,召回32650辆奥德赛轿车。东风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召回数量更大,宣布自5月1日起召回84200辆轩逸、逍客汽车。

  三菱汽车亦未能躲过召回命运。今年2月,三菱汽车宣布,因自动变速器油(ATF)供油管存在安全隐患,三菱汽车、东南汽车计划召回96辆进口格蓝迪轿车、264辆东南汽车生产的戈蓝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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