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召回范围、处罚力度、处罚形式上均与国际接轨,但在缺陷汽车产品的认定上却要求调查过程的保密性,将媒体与消费者挡在门外。由部门规章升格为管理条例,广大中国汽车消费者寄予着厚望,笔者以为,要改变汽车召回“内外有别”的现状,制度建设就要真正与国际接轨,莫留“尾巴”。
惩罚力度是监督汽车厂商召回缺陷汽车的关键,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便是加大惩罚力度。按过去的规定,对于车企隐瞒召回最多处以3万元罚款,而征求意见稿却规定,“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表述在保护中国汽车消费者权益方面无疑是一大进步,值得嘉许。
但是,征求意见稿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缺陷,与国际上成熟的汽车召回制度还有一定距离。许多有识之士指出,尽管征求意见稿相比过去的规定有了长足进步,但其却掩盖和忽略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即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门包揽了全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而最有发言权的广大消费者却被排除在问题缺陷汽车的调查、认定门外。
“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直言。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汽车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这一过程不透明、缺少必要的监督,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形,而且在这期间缺陷产品已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
另外,消费者反映问题汽车的渠道也太过单一。征求意见稿规定,当消费者发现汽车产品有故障之后,只能向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事实上,打破汽车召回“内外区别”的关键在于信息的公开、透明,而由主管部门设立信息公开平台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有消息显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之一,专门设有政府召回网站。产品被发现有问题之后,厂商召回问题产品的信息,会立即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召回网站上及时公布,以便媒体和网络渠道尽快通知广大消费者。
笔者以为,召回条例应该在现有征求意见稿上再进一步,通过公众的力量加大缺陷产品的监督力度。在这方面,无妨站在美国经验的肩膀上,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或可以搭建专门的监督平台。在这个公共信息平台上,消费者可以举报有缺陷汽车产品,厂商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可能出现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的职能部门也可以从这个平台获得相关信息,从事监管。至于信息平台的监管,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让投诉的用户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忠于事实。
汽车召回不仅是为了监督企业,更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因此,相关的管理条例不应该华而不实。(实习记者 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