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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汽车污染物排放执行国Ⅳ标准

时间:2010-06-01 07:55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
  

    本报讯 (文 广)从广东省环保厅了解到,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从6月1日起,对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对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IV排放标准,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

    据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平稳推进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根据专家咨询会的意见,执行新标准后,珠三角地区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允许新标与旧标车辆并存。

    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Ⅳ标准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比同类型国Ⅲ标准的可降低50%。为了配合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广东省颁布了粤Ⅳ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中国质量报》

文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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