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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路费返还4月16日开始 私家车占80%

时间:2010-02-21 04:47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中国广播网
  

  2月20日,上午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养路费返还工作将于4月16日开始,届时,市交通路政部门将根据机动车在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和奥运后每周停驶一天的实际情况,向车主返还应减征的养路费。

  市交通委新闻发言人王兆荣表示,此次养路费返还工作,是为兑现奥运承诺,感谢广大市民在奥运会期间为保证首都空气质量、交通顺畅,按照单双号行驶限行政策和每周停驶一天限行政策所做出的贡献,返还应减征养路费合计15.18亿元,涉及机动车270万辆,其中私家车占80%。

  返还应减征的养路费如何计算?

 

  答:只对已缴纳养路费车辆返还应减征的养路费。范围包括:

  1、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停驶的黄标车和7月20日至9月20日按尾号分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返还应减征的3个月养路费。

  2、2008年10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机动车,返还应减征的1个月养路费;但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只返还12月份已缴纳的养路费。

  3、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因缴纳养路费时已减征应减征的养路费或未受单双号行驶限制,只返还因每周停驶一天而应减征的养路费。

  具体到每辆机动车应返还金额,要看其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并根据车辆的种类及吨位计算得出。例如,一辆5座小轿车,按半吨计算,每月养路费为110元,如减征4个月共计440元,其他车型以此类推。

  如果车辆和车主常年在外地,如何返还应减征养路费?

  答:分以下三种情况:

  1、因车辆长期在外地使用,如未在北京缴纳养路费的,则不予返还。

  2、限行期间调驻外地使用的,如已在本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了调驻手续,则办理调驻手续时已将应减征的养路费进行了抵扣或返还。如未在本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调驻手续,其养路费已缴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可办理养路费返还:凡具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核发的牡丹交通卡的机动车所有人,养路费征稽部门将通过工商银行将应返还的养路费自动划转至其牡丹交通卡账户;如车主未办理牡丹交通卡又无法亲自办理养路费返还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代办时需提供工商银行银行卡、车辆所有人及代办人的二代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于限行期间从外地调回本市的,如已在本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调回手续,则按实际受限行影响的时间核定应减征的养路费。如未在本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调回缴费的,则不予返还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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