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张申请了助学贷款。大学毕业后两年内,贷款银行因小张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小张偿还贷款565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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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北农村的小张,2004年考入集美大学。2006年12月,根据小张本人的申请,学校协助他向银行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帮助其完成学业。2008年7月,小张顺利学成毕业,并和银行签订了一份《国家助学借款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张应从2009年9月1日也就是毕业1年之后开始履行还贷义务,每月还款金额为100元。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小张连续6期拖欠还贷,银行经多次催缴未果后,于2010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判令小张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小张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8月20日,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做出缺席判决,一审判令小张偿还贷款565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