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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新规已起草 收费类型分三种

时间:2010-07-29 05:01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部分银行在个别地区提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收费,不仅成为众矢之的,亦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昨天,国家发改委就此事表态称,考虑到国情和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统筹兼顾,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发改委方面还透露,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起草,争取尽快出台。

  -发改委表态

  尽快出台管理新规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发改委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这位负责人透露,发改委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并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价格投诉和争议处理、价格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改委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进行完善,争取尽快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新规要点及解读

  收费类型分三种

  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不合规收费将被规范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表示,国家发改委在目前这一时点进一步强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方式,意味着要着重监管银行收费不透明、比较混乱的现象,意在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过程中的不合规现象。

  董正伟认为,发改委明确表示“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这说明监管层对商业银行随意涨价、收费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不予认同,“我个人认为,现行的一些不合理收费应当取消,比如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属重复计费,应取消其中的一项。”

  部分服务应免费

  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

  银行定价能力有缺失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天表示,管制与垄断导致我国银行定价能力缺失,“在最基础的存贷款业务上,由于利率管制,央行代替商业银行定价;在类似跨行取款等中间业务上,几大行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容易出现绑架消费者使其‘被服务’的状况。”

  “事实上,在部分商业银行收费不合理的同时,国内银行业的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也出现了严重分化。有意思的是,我国银行收费的趋势是向几年前的外资银行看齐。但不同的是,外资银行分层收费、提供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是出于银行的高端定位,意在提升服务。而现在我们发现,外资银行的收费在降低,有些外资银行还出现了不少免费项目。相比之下,中资银行在服务项目增加的同时,却带来了收费项目的增加和收费标准的提高。”郭田勇称。

  定价程序要规范

  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定价应该有协商环节

  对于发改委提出的“定价程序”方面的规范,北京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表示,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没有本质区别,客户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银行在调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后,应该以合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银行不能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粗暴地单方面进行调价,这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不公平的情况下多付出费用。董正伟特别指出,新管理办法草案中提及的“提前在营业场所、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等办法还不够,银行应该有和消费者协商的环节,比如在提价前由第三方组织召开听证会,或者公示成本增加是如何计算的,这样才能更充分地听取客户的意见。

  -消协态度

  市消协批银行“侵权”“敛财”

  虽然中国银行业协会称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涨价合法合规,但北京市消协法务与投诉部主任郎丹柯昨天表示,这种涨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郎丹柯表示,银行业协会强调的合法,只是符合现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也并不意味着不侵权。部分银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郎丹柯表示,在今年世界银行品牌500强名单中,中国的银行占了12家,有些银行有超强的“吸金”能力,但其在服务收费上的一些做法近来却饱受诟病。银行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应该考虑还利于社会。

  郎丹柯称,银行的几次费用调整依据是200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并没有对如何调整、通过什么方式调整、调整到什么幅度予以明确,而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银行业的价格调整要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与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利益方进行协商,采取听证等方式,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随意涨价。

  郎丹柯表示,从2004年银行卡开始收取10元年费以来,多项银行服务经历了从免费到收费的过程,需要收费的银行服务已有百余项,这种“敛财”的嘴脸让公众对银行的形象大打折扣。如何让消费者尊重与信任,是银行及行业组织更应去考虑的问题,而不是为自己的收费行为绞尽脑汁想理由。

  -链接

  ATM机跨行收费多国面面观

  美国:收费前提示持卡人

  记者通过采访美国休斯敦的一些银行获悉,在美国,银行也对在ATM取款机上跨行取款的客户收手续费,每笔取款的收费限额从1.5美元到3.5美元不等,收费标准由ATM机所属银行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要收手续费,ATM机在收费前,应当提示并征得持卡人同意。

  比利时:手续费低廉

  比利时ING银行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比利时,用借记卡在ATM机上跨行取款均要收费,但收费并不高。以ING银行为例,不论是否同城,每笔交易收取的费用都为0.1欧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元,并且这笔费用到每年年底才结算,而比利时其他银行的做法也大体相当,为的是鼓励客户尽量使用本银行的交易系统。

  有趣的是,这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如果是到欧元区其他国家,ATM机跨行取款却不收费,这主要得益于欧盟在推进单一欧元支付区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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