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ATM机被装上读卡器,南京的王先生一次取款后,银行卡上46万元不翼而飞。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银行需为此全额赔偿王先生损失。
王先生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2007年10月,为了方便在市区购买建筑材料,他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在这张卡里,王先生经常会存入大笔资金。
2007年12月2日晚7时许,王先生到某银行热河南路分理处ATM自助取款机上取款5000元。3日晚7时58分,王先生又在光华路的一处自助柜员机上取款5000元,取完款后他还接着查询了卡上的余额,数据显示他的卡上还有463942.2元。
3天后的一个下午,王先生又需要花钱,于是到就近的同一银行江宁分理处欲取款10000元,让王先生大为震惊的是取款机提示他的账户上余额不足。经查询余额发现,当时他的卡上仅剩下2800元。当晚王先生再次查询,发现卡内余额还剩下800元。王先生感到情况严重,于是当即赶到鼓楼公安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12月4日至5日两天王先生的借记卡先后有18笔取款和消费,取款加消费总额达46万余元,取款和消费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南昌。公安机关最终破获该案后发现,原来王先生的银行卡被克隆了,这伙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机附近安装读卡器、MP4等手段,窃取了王先生的卡号和密码,然后又用复制假卡从其账户上花掉了巨款。
由于银行认为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ATM机的技术漏洞造成王先生资金被盗取,所以本案与银行毫无瓜葛,王先生的钱应该由警方向犯罪分子追索。出于无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银行送上法庭。
2008年11月26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王先生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王先生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鼓楼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4名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在银行门口安装了读卡器和在ATM机上安装了MP4的手段复制了王先生的银行卡,这充分说明被告银行的ATM机从技术上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因此银行要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败诉的银行将给付他全部46.3万余元的损失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