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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非法吸金 储户起诉被驳后上诉

时间:2008-11-13 10:14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银行职员骆霄因以高息养存为由,从储户手里非法吸收大量存款无法兑现被判刑后,王女士等6名受害储户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今年6月,海淀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无责任,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因部分原告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双方在一中院进行二审谈话。

  受害人向银行讨赔

  2005年初,原告之一王女士从当时在某银行工作的骆霄那里得知,银行正在办理内部高息存款业务。王女士通过骆霄先后在银行“存入”了250万元。骆霄给她出具了一份A4纸打印的“存款凭据”,上面盖有银行的业务公章。然而存款到期后,骆霄只还给了她30万。王女士的代理律师章峥告诉记者,骆霄对这些储户许以的短期利率回报大概在10%-20%,均高于国家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一开始骆霄确实兑现了部分本息,也因此赢得了储户的信赖而投入了更多的钱。”另一位黄先生的代理律师艾陆告诉记者,他的当事人损失最为惨重,达到1250万元。

  骆霄出具的“存款凭据”上的银行业务公章经公安部门鉴定是真实的。受害储户认为,骆霄是银行的正式职员,而且是在银行的工作时间、通过银行开设的业务窗口收取的存款,“凭证”上也盖有银行业务公章。这么长的时间里,上千万不正常的资金往来银行竟然没有发现,说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去年骆霄被判刑后,部分受害储户向银行提起了民事赔偿之诉。一审中银行认为,银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关系,其钱款未交纳到银行自有账户内,而是交给了骆霄,凭证也是骆霄出具的,这是骆霄的个人犯罪行为,应按刑事判决书执行,由骆霄来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无责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银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刑事判决已明确,继续向刑事案件中的另一被告尚志追缴钱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骆霄对其中的2840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因此,原告的权利已通过刑事判决得到救济。至于银行是否因对业务公章管理不严而应对骆霄的偷盖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银行业务特点,银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均需要接触使用业务专用公章,骆霄实施刑事犯罪与银行对于公章的管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原告经济损失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原告对于该笔业务的不规范性及高风险性应是明知的,其本身也有主观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受害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因其中两名原告家庭生活困难,银行自愿给付其一部分钱款,法院对此表示准许并写入判决,因此二人未提出上诉。

  犯罪得逞是否银行管理过错

  作为二审代理律师,章峥和艾陆坚持认为,银行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公章管理方面均存在过错,这是骆霄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艾陆表示,受害储户是否在营业时间营业地点将钱交给了银行、银行员工是否按规定使用印章、银行是否对员工有拉存款的业务要求等,均涉及银行在骆霄犯罪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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