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4月20日专电 (记者 宋常青)储户取款时ATM机反应迟缓误认为卡被吞,随即导致卡被人盗走并产生近4万元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了此案件:当事储户因保管密码不善,被判决自行承担损失。
2005年4月17日中午,外地一储户在兰州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取款后他想查看一下卡上的余额,就按了“余额查询”键,结果显示有3.9万元。确认后,他继续操作时柜员机竟无反应,操作了几遍后柜员机屏幕上显示“超时服务”。
近1分钟后该储户确信卡被“吞”,在其到营业厅咨询时,之前在其身后左侧窥视了全部操作过程的2名女子来到ATM机前,右手持一张卡片作掩护,左手从吐卡处取走一张银行卡后离开,整个过程不足10秒。随后,这2名女子持卡在其他ATM机上取款4笔,每笔1000元,后又刷卡消费3.4万余元。
遭受损失后,当事储户认为自己与银行系合同关系,而银行作为提供存储服务的一方却未能提供安全的存储服务,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遭受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储户将发卡银行和提供ATM服务的银行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银行存款本金3.8万余元,利息、交通损失等近4000元。
城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银行负有责任,遂判决发卡银行赔付储户存款3.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776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随即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城关法院认为当事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随即作出驳回储户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事储户因不满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当事储户自己保管密码不善,银行无责任,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