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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以权利遭漠视告平安人寿 10年变地址未果

时间:2009-04-30 10:3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伟
  图为原告(右)在法庭上陈述意见。 本报记者 徐伟摄 图为原告(右)在法庭上陈述意见。 本报记者 徐伟摄

  如果有人问,自己搬了新家,保险单上登记的是老地址,怎么办?那简单啊,通知保险公司一改,几分钟就搞定。

  而这对于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王志刚先生来讲,却着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为了改动那几个字,王志刚先后努力了6次,时间跨度10年,竟然还是无功而返,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旧把缴费通知寄往老地方。

  “我的权利遭到了极大的漠视,非得要在法庭上说个清楚。”带着心中的不满,王志刚今天走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8法庭,与保险行业的巨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较高低。

  今天上午9时,清脆的法槌声响过之后,这起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保险合同之争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住址改了6次愣没改了

  事情的源头,还得从1998年说起。当年11月19日,原告王志刚与妻子、女儿一家四口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时签订寿险合同,王志刚投保《平安寿康终身保险》主险,投保附险《人身伤害意外医疗》、《个人住院医疗附加特约》,约定原告每年交保费2695元,交费期限20 年。

  “我原来登记的地址是北京市崇文区骑章胡同33号,1999年我全家搬至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居住。”王志刚在法庭上陈述,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搬了家后,我及时与平安人寿业务员徐某联系,告知他地址变动情况,并在业务员的带领下,把地址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原以为,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单上的地址应该很快就改过来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如王志刚所料。

  王志刚诉称,由于被告管理上没到位,导致次年的缴费通知依然寄往原告原来登记的地址,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之后,原告找到被告,再次告知更改的地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体检。2000年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办理了复效,合同继续履行。

  之后,事情仿佛进入了“怪圈”。被告仍然犯同样的错误,每年的缴费通知均是寄往原址。2006年、2007年被告还是通知原告原地址,原告通过被告业务员缴纳了保费,避免了纠纷。2008年年初,原告及家人还是没有收到缴费通知,与被告业务员联系才知道已经过了缴费期一两天。

  在2009年缴纳保费问题出现后,原告王志刚再也坐不住了。法庭上,王志刚认为,被告多年来一直无视自己的错误,多年重复错误竟始终未予纠正,目前又拒绝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恢复原告主险附险三项权利,明确今后被告邮寄的缴费通知书是原告起诉书中的地址。

  被告:寄送通知非法定义务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寄送缴费通知,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既不是法定义务,同时也不是约定义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辩称。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指出,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保险公司没有催缴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原告因未按期交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其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对于原告保单失效事项,保险公司并无过错。

  “原告称1999年之后就搬家了,从1999年至今未收到缴费通知书,但其也缴纳了6年的保费。由此可见,王志刚完全知道自己的缴费义务,未收到缴费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忘记交保险费的抗辩理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

  在法庭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还亮出了自己的“杀手锏”———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其中第17条规定,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保险条款明确指出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而原告王志刚并没有用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说。

  “我是在被告的业务员带领下在柜台的电脑上办理了地址变更,应该视为书面的一种形式。”王志刚反驳,难道电脑上的变更不比书面更直接吗?

  整个庭审主要围绕寄送缴费通知是否为保险公司法定义务,电脑变更地址是否视为书面变更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共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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