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陈琳张钰炜交通肇事司机因无力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要求,却因不符合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遭拒。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今天获悉,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引入了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调解新机制,让受害人获得了及时的赔偿。
东城法院首创的这一破解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困局的机制使小芹成为了第一个受益者。2007年7月18日晚,家住大兴区的小芹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司机王某驾驶的轿车迎面撞伤。王某在事发后,先行垫付了小芹5万余元的医疗费,却无力再支付其他任何赔偿。为了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王某将曾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
对于王某提出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断然决绝,理由是,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赔偿款或赔偿款未经司法、行政确认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
负责审理此案的东城法院法官发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要求其实不无道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简单地按照法律的原则判决,王某的诉讼请求很可能被驳回,从而导致该案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陷入僵局,受害人小芹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东城法院想到了利用法律中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将受害人小芹引入诉讼,让三方同在诉讼中,突破“投保人不赔偿,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保险合同僵局。在法官的建议下,小芹同意作为此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0500元。
经过法庭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小芹要求的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即赔付交强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共计15万元。同时王某也表示,同意保险公司将该笔款项直接向小芹赔付。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于15日内给付王某保险金15万元,王某收到该款项后立即给付小芹经济损失 15万元。
东城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旭辉介绍说,所谓第三人参诉机制,就是适当突破保险合同相对性,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受害人作为法律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入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在主持调解、作出裁判之前,将充分听取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意见,从而打破以往“只要投保人不赔偿,保险公司就不理赔”的保险合同僵局,力争在一个案件审理中彻底解决三方矛盾。“此举意在突破简单就案办案的局限,以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利益为重,尽可能地保障受害人拿到赔偿款,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这一机制今后还将继续应用在此类案件中。”
据了解,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引入第三人参诉机制,在北京法院系统内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