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每日经济新闻》从江苏保监局了解到,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雨花台支行在销售银保产品时,出现欺骗投保人的违规行为,江苏保监局吊销了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农行南京一支行欺骗投保人
江苏保监局表示,2007年9月至10月间,农行雨花台支行所属长虹路支行在销售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产品时,向部分投保人出具的 “光大永明金保来A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单上含有手写书面承诺收益内容,并分别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长虹路支行储蓄(3)”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长虹路支行储蓄(1)”等业务章,欺骗了投保人。
江苏保监局寿险处负责人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依据《保险法》第140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农业银行雨花台支行处以5万元罚款并吊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今年一季度,江苏保监局保费收入315.34亿元,同比增长9.2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8.13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257.21亿元。针对寿险行业的销售误导及银保代理不规范问题,江苏保监局一季度共展开了六次大检查,共计罚款20万元,责令撤销一名高管,吊销一家银行网点代理资质。其中,吊销网点代理资质是最严重的处罚。
南开大学保险系保险法教授朱铭来表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活动,违法行为应由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农行在保单上用手写的方式,额外承诺收益,属于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性质;另外加盖银行公章,是利用职务便利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农行雨花台支行这种擅自扩大自己的销售权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营销激励机制需改变
昨日记者以客户的身份致电农业银行雨花台支行,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的保险兼业代理执照过期了,正在申请重办,现在还不能卖保险。”记者随后又致电雨花台支行下属的长虹路支行,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个网点已经不代售保险产品了,估计这几年都卖不成了。”
保监局秘书科一位负责人表示:“农业银行雨花台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是被吊销的,并不是存在过期的情况。吊销期间不能再出售任何保险产品,但是我们允许他们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如果他们以后符合了核发的条件和要求,我们会依法重新给他们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
中投顾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148.46亿元,同比增长85.03%,占总保费收入的42.40%。在银行等兼业渠道贡献保费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银保合作的违规现象也不断涌现。
今年年初,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就曾因为与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业务等行为,被当地保监局分别罚款10万元。江西省南昌市和宜春市的邮政局及邮政储蓄银行因为要求保险公司承诺高额手续费,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票决定,各寿险公司自今年2月起停止委托当地邮储银行销售产品。
朱铭来教授认为,按照目前的利益分配机制,额外承诺收益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兑现,银行每销售一份保险就能获得一笔代理手续费,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风险。这种营销激励机制会导致银行为了赚取手续费,给下属营业网点分配保险销售指标。在高额的销售压力下,银行会采用额外承诺收益的方法进行促销,导致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变目前银行的营销激励机制,使银行真正站在客户的角度上,为客户利益着想,为客户服务。
每经记者 印峥嵘